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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投诉物业擅自把人行道改为停车位,有邻居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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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2 10:4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羽绒背心 于 2009-6-16 22:25 编辑

    冬日组团的人行道被物业改成了停车位,严重影响行人安全。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第六十六条规定(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可以由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样的变更还违反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 年版)规定的居住区的道路规划应遵循的原则(8.0.1.8 应便于居民汽车的通行;同时保证行人、骑车人的安全便利。 )
    与大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乙方(物业公司)的管理目标关于道路管理和交通秩序的质量没有达到要求。
    综上,要求物业整改,否则,保留投诉和中止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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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2 10:48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羽绒背心 于 2009-6-12 13:51 编辑

        强烈要求恢复小区人行道的函

北京市大成物业管理公司:
  我是大成南里(长安新城)二区的业主。2002年12月31日与你公司签订了《大成南里(长安新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订合同以来,虽然你公司的服务质量没有完全到达合同中的规定,我一直严格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然而,最近,你公司的一些做法完全不顾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服务合同的条款,擅自把小区内的人行道改为停车位,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订版)》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把人行道改为停车位还违反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修订版))中8.0.1.8的规定,“居住区的道路规划应便于居民汽车的通行,同时保证行人和骑车人的安全便利”。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业主与你公司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损害了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
  在此,强烈要求大成物业管理管理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小区人行道。请于6月30日前将恢复方案向广大业主公布,否则,保留向相关部门投诉和中止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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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2 10:49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羽绒背心 于 2009-6-12 11:55 编辑

大家是否可以采取实际行动让物业知道业主的这种想法,比如可以把楼上的文字打印出来,交给物业。还有什么更好的办法可以说出来,争取物业能采取实际行动改正错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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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2 10:50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羽绒背心 于 2009-6-12 12:02 编辑

查询到了丰台建委的电话,63809296物业科可以管这件事情,下午1:30以后上班,咨询一下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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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2 10:52 |只看该作者
支持,具体怎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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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2 10:54 |只看该作者
我准备起草个书面文件送给物业公司,要求他们整改,如果不改就去相关部门投诉,如果各位还有更好的办法,可以畅所欲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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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2 10:56 |只看该作者
希望没有车位的邻居能理解。我原来以为把人行道部分用于停车,然后再前面加个类似隔离带的东西分一下行人和车位,这样会安全一点,可是昨天才发现把整个人行道都划成车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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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2 10:59 |只看该作者
秋园也有这种情况
我是害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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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2 11:00 |只看该作者
有懂行的吗,这事估计得找有关部门强行终止。物业现在都成了疯子了,人行道改停车位简直就是畜生所为,行人安全受到极大威胁,特别是小孩子。原来组织业委会的同志们带个头,我支持,要钱出钱,要人出人。来点适当的暴力也是可行的。不然,物业就真成了花钱雇来的爷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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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2 11:04 |只看该作者
要是有从事建筑规划的人能更清楚地证明这样的变更不符合设计规范,从事法律的朋友能一起做这个事情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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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2 11:07 |只看该作者
支持 是否LZ就是律师 这样会更好说
珍惜眼前  好好过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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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2 11:10 |只看该作者
我不是律师,对小区规划也是外行,上面说的那些内容都是临时找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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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2 11:20 |只看该作者
不知是否可以请居委会帮助一下,我记得有次看到报纸说:今后要是有物业私自占有公共用地和公共设施的,居委会有权管理.打个电话问一下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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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2 11:45 |只看该作者
请大家指点一下,看看是否需要完善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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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2 11:50 |只看该作者
qiang lei guan z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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