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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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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5 18: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十条业主共同决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全体业主进行物业共用部分查验交接,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并移交下列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附图;
  (三)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消防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
  (四)设施设备的出厂随机资料,安装、验收、使用、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等技术资料,运行、维护保养记录;
  (五)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六)业主名册;
  (七)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全体业主承接前应当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查验,可以委托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查验。全体业主与建设单位也可以共同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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