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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7 13:2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中国政改之契约之路
加拿大家园 iask.ca 2013-01-16 08:11 来源: 赵平波 作者: 点击: 2204次

加拿大移民生活经验谈:中国政改之第三条路 契约之路  

加拿大家园论坛


纵观当今中国的公知们为推动中共之政改,已绞尽脑汁想出了各种办法和路子,这些年来主要尝试的有两条路,普世路和宪政路。 家 园 网

第一条普世路就是号召中国国民认同普世价值,企图通过这一西方价值观来影响中共当局,以推动政改。可惜这一普世路是来自西方世界的舶来品,所以,一方面它遭到了左派们的强烈抵制,另一方面,它也轻易地被中国官方所扛起的民族主义大旗所击碎。就在两天前(2013年1月12日)《人民日报》还发表了“中国模式正在打破‘普世价值’霸权”一文,我们就不得不对这一普世路表示悲观:要让中国官方接受这一普世价值来推动政改,迄今恐怕还是痴心幻想。

第二条则是宪政路。宪政路与普世路相比,在本质上是一个换汤不换药的变种:既然普世路宣扬的是西方舶来品而不能被当局接受,那么就换一个提法:自由、民主、平等、人权这些普世价值的概念,不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里都早已有的内容么?这样一来,我们高举中国之根本大法的旗帜——宪法来推动政改,中不中?这和当今中国左派们扛起毛泽东的旗帜来对抗当局,采取的是同一计谋。所以这才有了今年《南方周末》的原标题为“中国梦,宪政梦”之新年献词,以及《炎黄春秋》新年发表的“宪法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共识”。显然,这当中所玩的把戏,就是打着红旗反红旗。 本 文 来 自 加 拿 大 家 园 网

这样一来,《炎黄春秋》之网站被封事件以及《南方周末》之改稿事件,就是可想而知、必然引发的。既然你们公知们在搞阳谋,企图打着红旗反红旗来“犯上作乱”,上面也只好采用这种非常手段来“压下驯服”。但是,2013年的新年,上面的党宣可能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这在过去完全是可以“扼杀在摇篮里”的事情,现今由于有了网络、有了微博,更重要的是有了多元化思想的民众,却变得操作失控了。上面的打压通过微博的发酵,立马就演变成了南周事件、新京报事件...
笔者虽然身在海外远离祖国,但在网络世界里遨游,并没有距离的隔阂。通过网上观察以上南周事件、新京报事件所引爆出来的问题,并结合笔者对习近平同志最近提出的 “逢山开路、遇河架桥” 之讲话精神的理解,以及本人在加拿大移民生活十几年来的经验,在本文中,我将尝试提出推动中共之政改的第三条路:契约路,并提出两个具体的建议和设想。为此,我要先从中国领导人执政的拍板模式和西方领导人的契约模式之不同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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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之运作模式,笔者可将其总结为拍板模式。例如,用“邓小平+拍板”两个词组在百度搜索一下,我们不难发现,粉碎“四人帮”以后的中国一系列重大决策,从“恢复高考”、“恢复奖金”、“建立经济特区”到“严打”、 “闯物价关”、“平息动乱”、“市场经济提法”等等,都是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亲自拍板定下来的。事实上,中共夺取政权以来,一直就是采用这种拍板模式来执政的:越高级的领导干部,就要行使越多的拍板,来确定某些重大方针政策或推广某项地方经验,而越是低级的干部,就越要下基层去负责落实。为此,高层干部做调研、中低层干部办实事,就成了中国媒体报道最亮丽的风景线。例如,前不久新华社的报道说,当年习总作为主政浙江的地方官员,一天现场办公就接待群众办了200多件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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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西方国家的政府运作模式则完全不同。笔者在加拿大生活这十几年,从未听说过总统可以拍板命令下级官员去办实事,如美国最近发生的“校园枪击案”,总统奥巴马再重视,也不能发出诸如“从快缉拿凶手严惩不贷,以让人民群众满意”之行政命令,总统所能做的只是极力推动禁枪的立法程序。这就是西方社会政府运作的契约模式,即通过修改社会规则和法律制度,来保障这个社会合理地运作。这一契约模式源于法国思想家卢梭1762年撰写的名著《社会契约论》,其思想出发点是,社会的合理运作必须建立于人与人之间自愿契约的基础之上。进而,卢梭认为,统治者权力(当然主要指政府权力)的基础,也必须来自于被统治者的认可和授予,即统治者权力的合法性,本质上也是要基于民众与政府的自愿签约。所以,政府的运作就主要是通过修订游戏规则,来保障社会成员之间契约的合理实施,这当中要尽量避免利用权力来干涉具体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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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而说明西方政府的契约模式如何运作,我要从一个很小的例子谈起。十几年前笔者刚移民加拿大时,读报纸看到了这样一条新闻:多伦多市政府颁布了当年续租租金上涨率,不得超过3%。为此,笔者当时感到非常不解:这多伦多市政府有神经病吧?房东房客的租金就是双方自愿谈妥的,续租的租金涨多少政府也要管?但后来仔细想想,欧美国家几乎每个城市,每年都要按市场情况来定下当年的租金上涨率,这其实是非常有道理的。 160.ca

事实上,任何一个契约要成为公平的契约,其逻辑前提是签约双方的力量要均等,否则契约就会成为类似于晚清政府当年与外国列强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了,房客房东的租约关系也是如此。在租约履行期间双方按租约来行事,这并不存在谁强谁弱的问题。关键是租约到期之后再续签租约的话,双方力量不均等就可能引发矛盾:就房客而言,一家租在这里可能已经生活稳定了,孩子入托就在旁边,走两步路就上公车去上班。房东看到房客对此房有依赖性,在合约到期之后,完全就可能趁人之危:续租的话,租金翻一倍你租不租?不租你滚蛋好了。这显然对房客不公平,也不符合市场法则,房东把租金翻倍是不可能租得出去的,这样做当然是敲诈。尤其是商业租约,商家租你的房子开个店、有了稳定客源,你眼红了通过提高租金让人滚蛋,然后自己在此重新开店,这不就是霸占生意吗?所以,《租约法》要加上续租上涨幅度的限制,而具体数额则要依具每年之市场行情来调整,并由市政府每年公布。这样才能避免敲诈或霸占,从而维护社会租约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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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举一个加拿大税务的例子。先顺便多说几句,税务的本质是民众与政府之间的签约。纵观人类历史上爆发的重大革命,美国的独立革命也好、法国大革命也好,都是源于对政府增税之不满而爆发的。所以,中国政府目前的作法,一个县城的税务局就可以自行决定加税,并随便修改民众与政府之间的契约,这是非常危险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下面这个例子,就要说明加拿大修改税务规则则是多么严肃的事情。 家园论坛,forum.iask.ca

2010年,加拿大的安大略省和卑诗省都决定将省税和国税合二为一。当然,这样的决定不是省长拍板决定的,而是两个省的议会都通过了的。笔者所在的安大略省的居民,对两税合一没有什么反感,当年通过以后直到今天还在实施。但西部卑诗省的居民却意见很大,怎么办?要知道,议会的议员都是由本省各个选区选举出来的。所以,议员在议会投票通过,通常也就反应了本省多数居民的意见。但这一次事关重大,议员们的意见可能与本省多数居民的意见相左,怎么办?卑诗省政府只好决定,全省居民公投,到底是否把已经合二为一的税再改回去。结果,公投的结果还真是与议会的决定相左,所以,从刚刚过去的今年元旦开始,卑诗省又将合并税改回去了。 本 文 来 自 家园网 IASK.CA

笔者之所以举出这两个例子是想说明,政府运作契约模式的核心点在于,它要维护社会契约的公平,因为这个社会成员之间的一切联系,在本质上都是契约关系。至于如何维护契约的公平,方法可以有多种多样:政府行政下令是一种方法,一人一票的公投也是一种方法,后面还要谈到,还有一种方法是建立档案制度。许多当今中国人对西方社会的最大误解,就是把西方社会的运作,仅仅看做是一人一票的民主制度,这是非常错误的。一人一票仅仅只是一种操作手段而已,绝非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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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到这里,我也就可以谈到,既然中国政改要“逢山开路、遇河架桥”,那么,笔者建议的这种契约之路,是否可以考虑成为一种政改模式之突破口?为此,我不想谈什么价值观的大道理,而只是想在此提出两个具体的、涉及到党政行为的契约模式方案: www.canadameet.cc

一、 颁布《拆迁征地法》以促成拆迁户、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的合理契约 本 文 来 自 家园网 IASK.CA

目前中国的拆迁征地,表面上是拆迁户和开发商的签约,但关键在于还涉及到第三方,即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从中既可获取招商引资的政绩,更有一笔通常远比拆迁户更高的、一次性就拿到的70年之土地使用费。这样一来,单个的拆迁户,与开发商及政府联通签约,怎么可能达成平等的契约?所以,制订公平的《拆迁征地法》,首先要考虑的是平衡签约双方的力量。为此,笔者设想这一法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集体签约、档案制度和民主法治: 加拿大家园论坛

1)集体签约:出售土地的总费用中,拆迁户总体占多少比例,地方政府占多少比例,这在开发商与拆迁户签约之前,就必须先定下来。这样,拆迁户得到的补偿费越高,地方政府的收入也越高。只有预先定下来这个比例,才能保证地方政府会站在拆迁户的一边。然后,开发商与拆迁户签约的补偿合约,要仿照中国目前正在推广“工资协商制度”的集体合约模式。为此,拆迁户可以联合派代表或委托律师,与开发商谈判达成集体合约。至于每个拆迁户具体该分到的金额是多少,则建立在每个拆迁户房产价值评分的基础之上。 加拿大 家园网

2)档案制度:每个拆迁房产价值评分都要建立档案制度。如加拿大对家庭征收地税,就是建立于完整档案制度之上。如我家房产与对面邻居一模一样,怎么评估比邻居高出许多而导致地税多交?为此,我可到政府部门投诉。政府部门会做出解释,如你家后院靠公园而对面邻居后院靠马路,本市后院靠公园的房屋出售价,比后院靠马路的房子历年来高出的百分比都有统计,具体到各家各户的图片都可以查到。这么一解释,通常就能让人满意了。还不满意怎么办?如我家后院靠的只是个小公园,差价不应如此大?这样就要委托第三方评估师来评估,评估结果不仅修订了我的房屋估价,同时还要存档。以往的档案越积累越多,后续的评估也就会越来越精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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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主法治:目前中国访民上访,一半以上的问题都是拆迁征地问题。但为什么不能通过法制来解决?中国法院对拆迁征地的案例不予受理。不受理的关键在于,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如我认为我家祖屋值200万,开发商只同意补偿100万,这样的问题,法院是无法判别谁对谁错的。但是,有了以上集体签约和档案制度以后,法院判决就有了依据。集体签约的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90%的拆迁户同意集体签约了,剩下的10%还要当钉子户,那么强拆就可以依法进行了。请了评估师评估之后,我还是认为评分偏低?那也不能当钉子户,完全可以把评估结果再请律师上诉。律师可以比较我家和其他家评分之相对比值,然后进而检索历史档案,把过去拆迁类似情况房屋情况之相对的评分比值作比较,这样就可以更精准地确定,我家的估值是否合理。 www.iask.ca

目前中国政府正在加快城镇化建设,拆迁征地的案例必然会越来越多,导致其上访问题也越来越多。所以,就拆迁征地问题制订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则,理应是中国社会维稳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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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党宣与媒体相互妥协签约

本 文 来 自 加 拿 大 家 园 网


最近发生的南周事件和新京报事件,本质上都是新闻媒体与主管上级党宣的矛盾。尽管笔者基本站在争取新闻自由的公知们一边,但本人仍然认为,许多网上对党宣的批评,本质上并不在理。事实上,人的自由并非绝对的。例如,你下班回家睡大觉是你的自由,无人管你。但在上班期间你也睡大觉老板来揪你的耳朵,你能抗议说,这是干涉了你的睡觉自由吗?要知道,你和老板签的劳动合同中,已经把你上班的时间卖给老板了。可见,问题的核心在于,《南方周末》和《新京报》是否和党宣签了约,自愿服从了党宣的这种管辖权。


假如《南方周末》在和党宣的签约中已经写明了,如果编辑部和党宣发生意见矛盾时,党宣具有最终的定稿权,那么,人们如此批评广东党宣既做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还有道理吗?同样地,如果北京《新京报》与党宣的签约里,就写明了中宣部有权指定该报必须发某篇文章,那么,右派们的谴责,认为 “勒令某媒体必须转发”乃世界新闻史上的奇迹,还有道理吗?

可见,为了避免将来媒体与党宣不再发生类似的矛盾,最好的办法是党宣与各个媒体签约:哪些事情可以管,管到什么具体程度,哪些事情则由新闻媒体自己做主,不应当管。只有预先订立了这样的契约,把将来可能发生的后果以及相应的处理办法,都尽可能地写清楚明白了,才能从根本上避免再发生党宣与媒体之间的类似矛盾。


以上笔者的这个党宣与媒体之间妥协签约建议,实际上就提出了一个更加根本性的问题:这不就是让党宣的领导受制于契约之下,党宣部门不能拍板了吗?如果不能拍板,党宣还能有权威吗?

这就类似于中国当年的姓社还是姓资之争。不搞市场经济当然保证了姓社,但代价是计划经济不可能有效率,没有办法满足市场的需求。同样地,党宣不与管辖的媒体签约,当然保正了其绝对的权威性,想发什么命令就可以发什么命令,但是,显然党宣部门似乎没有做过任何调查统计,党宣现在这样的绝对权威性,真的带来了效果没有?例如,花如此之大的力气来做网络封锁,是不是有什么想要封锁的消息,还真的被封锁住了?

事实上,假的东西不用封,也传播不开,如前一阵子微博上有人上贴说,作家张贤亮有5个情人,这样的谣言传播开了吗?当事人否定了,原上贴者没影了,谣言也就不攻自破,根本就不用把“张贤亮”这几个字做任何网络搜索的屏蔽。但是,薄熙来情人多多的传闻,过去这些年来就没断过,至少我本人在海外办中文网站,是年年上贴这样的消息,薄家父子都好色。中国网络也在不断地封锁,这又能锁得住吗?最终,中国官方还是证实了,薄熙来的生活作风有问题。

党宣部门如果能与网络签约的话,至少能够得到各大网站的配合:因为没有一个正规的大网站,会愿意发假消息来自毁名声,各个网站与党宣签约后,一定会主动与党宣配合来辟谣。而中国目前的这种的封网方式,各网站与党宣部门的配合,完全是被动的、不情愿的。既然党叫干啥就干啥,其辟谣效果,就绝对只可能是适得其反。有国内网友告诉我,原本只是无意检索到某个关键词,结果有了 “根据政策法规不显示”的提示。这反倒提醒了这位网友要翻墙找源头,然后再利用谐音字发微博,导致其消息以更离谱的方式传播得更快,管它是不是谣言呢。而网管们也乐见其成,党宣没叫我干,我就假装看不懂这谐音字。也管它是不是谣言呢……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西方国家的媒体虽然没有党宣部门管理,但严格的新闻立法还是起到相当严格的控制非法舆论的效果。例如,在德国,言论自由并不包括歌颂纳粹的自由,前不久还有一则新闻报道说,一个外国游客在德国行纳粹礼照相,就被警察带走了。在北美则严格控制未成年人色情信息的传播,每年都有多起传播未成年人之色情信息而被捕的报道。

所以,中国党宣部门先与新闻媒体先签约,最后逐渐达成新闻立法,将是一条必由之路。目前党宣的这种拍板管理模式,对于人人都是传播器的网络微博,绝无效果。

在本文最后,我想谈谈,这个政改之契约路的建议,与普世路、或宪政路有什么本质的不同?其本质不同之处在于,这不是一个按照新的指导思想来推翻旧制度的改革过程,而是在已有框架下,促使人们为解决矛盾而达成双方妥协的契约的过程,这是一种为调和矛盾的渐进过程,应当更加容易被人们所接受。 赵平波 2013年1月14日于加拿大多伦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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