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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拟一份给大成物业的公开信,大家往里面填写内容,周末签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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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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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6 15:54 |只看该作者
加重部分需要大家讨论和添加更为细致的内容,我只写了一些标题。在内容中大家可以加入一些真实的事件和相片。后面的就交给扣肉、tiger、大地了,呵呵呵!
点这里给我写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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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驹过隙,夫复返乎。
大江东去,一日千里。
我心不息,奔流之水。
望伊知兮,思念柔情。

我已经找到人和我一起骑着白驹,
在生命的边缘徘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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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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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6 16:03 |只看该作者
尽快落实秋园北面开门、护栏加高、设专职保安等合理要求,理由如下:
(1)护栏形同虚设,“封闭管理”成为一句空言:小区与交通主道毗邻,来往人员繁杂,低矮的护拦使得闲杂人等可随意翻越,既破坏了绿地,也极大地降低了小区的安全系数。为此,护栏必须加高。
(2)出口安排不合理,“翻栏”迫不得已:秋园北面路口的封闭不是“以人为本”,而是“与人为难”。业主多次申请北面开门,未果,致使“翻栏而入”之不文明行为成为秋园一怪“景”,小小一秋园竟有不少于10处的翻栏口!!翻栏一族有小区居民,有收破烂的,也有我们物业管理人员。既然物业也知道不翻栏便要绕道,为什么迟迟不给秋园开个方便之门??!!

2、在业主委员会没有成立前请物业公司出面协调施工扰民问题,并转告施工方,如果不及时合理解决,业主将直接向市(区)建委、市(区)城管投诉。(附投诉信)
据部分业主向相关部门咨询,大部分夜间施工是在没有夜施证的情况下进行的,且周末早上4、5点就开工,其噪音严重影响居民的身心健康,对孕妇、老人、娇嫩的孩子危害更大。即使持有夜间施工证,也不应该扰乱居民正常生活!

3、将大门挪回原处或将原大门圈定范围纳入小区统一管理,并出示相关部门同意挪动大门的批文。
小区大门是长安新城这个整体的一部分,既关乎新城的形象,也是安全管理的第一道关卡。而今,却为了两栋商业楼的利益损害所有业主的利益,擅自将大门挪进。众业主强烈要求将大门挪回原处!!

4、加大小区物业管理力度,使长安新城真的象新城
(1)小区内环境脏且乱:允许严重阻挡视线的广告牌(铁通广告、保洁公司广告)随意在小区竖立;路上挖出的大坑、防洪用的沙袋,不及时处理;屋顶、楼道、户门口垃圾清扫不及时,致使大雨时顶层漏水;垃圾车深夜工作,噪音扰民;水站送水车任意停,妨碍交通,破坏绿地;物业自身通知到处乱贴,破坏环境整洁。
(2)小区门口脏乱差:小区门口垃圾打扫不及时;不清理水池污物;无视大门口室外卖菜/卖花霸占人行道,阻碍交通、污染环境等恶劣行为;对黑车、三轮车聚集造成的混乱不堪熟视无睹,不管理。
(3)对车辆、养狗等管理不力:任车辆随意停放,甚至妨碍居民出入,却无人管理;
院内养狗居民日益增多,无绳遛狗时已影响到他人(尤其是孩子)的安全,但无人管理。
(4)对公共设备管理不力:电梯不按时检验(应于2004年6月19日,却直到7月20日左右才检验),直接危害大家人身安全!;未经业主同意,未告示业主,擅自在业主家门口安装联通信号接受装置,破坏美观,危害居民健康——强烈要求拆除!;消防器材丢失现象严重,存在安全隐患;楼道里的灯应为声控灯,整天亮着实际上是浪费业主的物业费;地下室租户盗用绿地用水,物业无人制止。
(5)与居民沟通严重缺乏,希望物业能在网上及时与业主进行对话并答复相关问题

5、改掉“物业不作为”的习惯,端正作风
(1)不及时向开发商反应业主要求:业主对“三防门”的疑惑至今无任何答复;马路噪音导致秋一居民痛苦不堪,物业及开发商尚未采取任何措施;小区大门口两栋楼的经营性质应加以限制,以不污染小区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为最高准则。
(2)保安玩忽职守:
A、不检查出入卡,任人出入小区:收/捡破烂的、促销的、送报的、飑车的,居然还有疯子,进入新城如入无人之境,保安甚至将单元门的密码告知送水、送报者,致使出现换单元门后业主不知密码而送水者可长驱直入之滑稽现象;也使居民在小区丢失自行车成家常便饭。
B、保安任意翻越护拦,夜间巡逻时喧哗打闹,当小区内发生打架等事件时却退避三舍,让居民没有安全感。

6、提供与所收物业费相匹配的物业服务
(1)已交一年的物业费,而绿地的灯却只亮了半年,且约一半的灯(包括地灯)到现在还处于黑暗中。
(2)单元门至今洞开,门禁系统一直未用。
(3)绿化不合格,树死就埋坑。
(4)已入住一年有余,却不断停水停电
(5)秋四尚未具备入住条件就匆匆交房,致使居民入住几个月后才用上水和燃气
(6)对外部车辆进入小区监管不利,致使货车对小区内公共设施破坏严重,将来用哪笔钱来维修,再动用业主的钱显然是不合理的。

7、及时公布物业帐目
(1)物业公司应将物业费用的使用逐项列成明细表,张贴在小区专用的宣传栏里,同时发布在小区的网站上,供所有居民审阅。
(2)物业对小区的管理应有计划,不要随意返工,浪费财力与物力。对重大项目,如挖坑埋管、架设电线杆等,应先明示居民,并说明费用的出处,不能轻易动用公共维修基金。

8、地下室的使用应与设计用途相统一
(1)地下室的合理使用关系到小区所有居民的身心安全,物业对之的处理应征求业主的意见,而不能像现在这样擅自,造成小区人员混杂,形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2)对已出租的地下室管理不力,租户将衣服随意晾晒在地下室出口、杂物随处扔,严重破坏小区美观。

9、对业主的承诺应言出必行,提高自己的责任感
装修审批时,对需要移动煤气表的业主,物业推荐了当时驻扎在秋2第4单元地下室的公司,现物业维修部门却宣称他们对此不负责任,出了任何问题都得找这家公司。这完全是推卸责任的做法!






加进去我看就差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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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6 16:08 |只看该作者
支持一下。。
领军人物就是有风范,pf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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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6 16:08 |只看该作者
大家可能还在因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暂时搁浅而遗憾。而“大成”的升级一事倒又给了我们一次机会。真所谓“机不可失,失不再来”。
有文字功夫的同学请尽快补充“猪”的公开信,我们做好签名的准备。
做人要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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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6 16:4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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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6 16:45 |只看该作者
但愿没有别的补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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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6 16:46 |只看该作者
地下室和门楼出租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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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6 16:46 |只看该作者
最好把以前网上的照片也作为附件加进去,还有最近一层阳台塌陷的事情。
签名的时间在网上提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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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6 17:07 |只看该作者
支持!文字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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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6 17:19 |只看该作者
干得漂亮
排骨我所欲也,鱼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排骨鱼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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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6 17:59 |只看该作者
猪的效率真高,佩服!

防盗门和门禁系统,可以归到小区安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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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7 08:14 |只看该作者
猪,偶崇拜S你了!
代表人民代表党感谢你对小区所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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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7 09:08 |只看该作者
保安也没有电话,晚上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有事找谁哪?
唉,最近又胖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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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7 14:08 |只看该作者
补充:向物业报修,不能及时派人或联系厂家修理,而是告之业主电话由业主自己联系.出租的地下室住户,经常在树上拉绳晾晒衣被,物业不加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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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7 14:37 |只看该作者
这是向建设部的公示反映情况,表达意愿,所以要有针对性,不能所有问题一把抓,抓住主要矛盾.
排骨我所欲也,鱼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排骨鱼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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