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楼主: 小名洋洋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长安新城篮球协会水塔(周日14点-16点 周二20:30—22:30)

[复制链接]

0

主题

0

好友

550

积分

高级会员

Rank: 4

5746#
发表于 2012-1-11 14:09 |只看该作者
粽子以前是骗犯规,现在身体素质、对抗能力都提高了,只要是合理球,也很容易造犯规呀! 呵呵

0

主题

0

好友

550

积分

高级会员

Rank: 4

5747#
发表于 2012-1-11 14:33 |只看该作者
假设15分钟打一拨球,两小时也就只有8次出场机会,再假设有一个超强队一直在赢球,那么他们的出场机会就是8次,其余两队只各有4次机会,就算超强队偶尔输个1、2次,仍旧拥有最多的上场机会和时间,这样对大部分非常珍惜这两小时,分组又较弱的兄弟很不合理,如果弱队再碰上几次得分机会被强行犯规,那就更无出头之日了。
    因此,大家能不能换一个思路,一次打5个球,不光是代表一队获胜,同时也是代表这一拨球的结束,无论输赢如果你们队已经在场上打了两拨球(可能是两拨球都输了,第一次输但对方已经两次了,你们仍然继续),那么就主动下场换新的队伍,这样算下来差不多三支队都平均拥有5、6次的出场机会和时间。
    这样不知是否可以算是一个公平合理的轮换制规则呢?

0

主题

0

好友

550

积分

高级会员

Rank: 4

5748#
发表于 2012-1-11 14:47 |只看该作者
当然,就如洋洋提到的,这种方案会导致大家没有争胜的斗志,貌似失去的这项运动的意义和真谛。 但是大家可以再好好讨论下,甚至可以网上投票。“这一下午两小时,因为实力较弱大部分时间都坐在场下的你”想法是:
  A无所谓,经常输更能激发胜利欲望和胜利后快感,一下午能打个几分钟就行,就为了以弱胜强
  B一直在输真郁闷,一周就盼这两小时,放弃休息赶过来却只打了那么一小会,其余都在场下看着,唉

237

主题

0

好友

3524

积分

终极会员

Rank: 8Rank: 8

5749#
发表于 2012-1-11 15:11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只要坚持下去,按照往年的惯例,这个问题会在未来几个月逐渐消失.
之后就变成了,怎么能多来点人替换阿
犯规罚球,这事情简单,要求5秒内罚球,连同站位到抢板,
粗略算一次"犯规--喊犯规---争论---罚球---抢篮板"周期不会到30秒,
2小时内,犯规20次,才花费10分钟.相对120分钟来说,我觉得可以接受.
只要不叫暂停就好
如果人多的话,完全可以配合每场5球,每人5次犯规罚下.(需要采用一对一防守,防守对位双方互相记,并且每次就同得分一样喊出来)
此项规定基于球品和人品诚信,经多年考察,咱们大家这方面都没有问题.
既然无法杜绝故意犯规,那就用这个制度.

237

主题

0

好友

3524

积分

终极会员

Rank: 8Rank: 8

5750#
发表于 2012-1-11 15:17 |只看该作者
其实大家经过多年相互磨练,篮球水平相互之间没有太大差异.
每次平均分组,也无非是按照身高体重来划分.
换句话说,无论怎么分组,任何一组长胜,任何一组长败,都是情理之中,除了运气和手感之外,人所能控的最大因素,就是斗志!咱们无论怎么分组,只要斗志昂扬,战胜对手的机会就很大.
试想下,如果有那么一场,赢球输球,都要下去,未免损失了斗志.
打篮球,除了消耗体能与热量这一本质外,争胜抢先,对抗中找到拼搏的乐趣对我本人来说更为重要.
所以,摸索中来吧.nba还老改各种各样的游戏规则呢不是.

237

主题

0

好友

3524

积分

终极会员

Rank: 8Rank: 8

5751#
发表于 2012-1-11 15:20 |只看该作者
另外,只要把住故意犯规这一关,大个儿你基本都是强的那一队.哈哈
只要再和我一队,你就不用担心上场时间了.哇哈哈哈

0

主题

0

好友

550

积分

高级会员

Rank: 4

5752#
发表于 2012-1-11 17:36 |只看该作者
你这方案挺正规的,但实施起来有难度,从可行性角度来说,我提的方案更易实施。我觉得咱们那帮子兄弟真不会因为输赢均轮换的规则而消极打球,喊出“无所谓怎么打了,反正输赢都得下”的人,肯定是别有用心的。。。呵呵。 我反对热火那样的流氓拨,如果真是靠意志品质、流畅配合、手感、运气等打出来的也便罢了,如果是靠整体实力就强于其他的,就应该限制。
  另外,我能感受得到身高优势给进攻方带来的巨大利益,给防守方带来的巨大压力,但没办法,现在的规则就只能投机,想多玩会就得赢球,想赢球就要得分,想得分就要搞篮下,防守方没办法呀,也得投机,也想多玩会,也得不输球,就得犯规,整一个恶性循环。因此,如能实行合理的、便于操作的轮换规则,我就有机会和时间去转型了,外线中投为主,偶尔碰上洋洋对位,再回忆一下传奇动作。呵呵

290

主题

0

好友

4010

积分

邻居商家

5753#
发表于 2012-1-12 08:33 |只看该作者
现在育英的场地有了冲撞合理区,支持洋洋决定,在篮下合理区内投篮被犯规,上篮不算(因为在对抗中,对上篮犯规尺度不好把握)。就是原地投篮,被犯规就罚篮。这样增加了进球机会,也增加了轮换的速度。
你说什么?我听不见

30

主题

0

好友

722

积分

超级会员

Rank: 6Rank: 6

5754#
发表于 2012-1-12 08:49 |只看该作者
主要还是太熟悉了,所以打球犯规才毫无顾忌。在新城南面游泳池那打球,就从来不会有这种情况。大个,下次谁在故意在你身上犯规,你就和他翻脸。几次以后保证不会老侵犯你了

18

主题

0

好友

390

积分

高级会员

Rank: 4

5755#
发表于 2012-1-12 10:29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老鹰 于 2012-1-12 11:13 编辑

同意大个的方案,最多霸一桩。
反对洋洋跟大个一拨,搞热火帮,还说大家差不多。我和粽子斗志再高,也不可能打赢洋洋和大个的联合。大个在篮下举起手,我唯一的办法就是下手犯规。就是小土豆也盖不了哇。
啤酒唯恐天下不乱,要搞翻脸。。。
二个办法:1、最多霸一桩   2、当弱队有提议,适当更换人员。
二者都可以解决问题。而罚球太浪费时间,不可行。
生命在于运动

18

主题

0

好友

390

积分

高级会员

Rank: 4

5756#
发表于 2012-1-12 10:33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老鹰 于 2012-1-12 10:37 编辑

很高兴篮协人才济济,需要讨论霸几庄的问题。
其实,只要不再出现我粽子三人转的情况,怎么着都可以接受。
生命在于运动

0

主题

0

好友

550

积分

高级会员

Rank: 4

5757#
发表于 2012-1-12 13:17 |只看该作者
啤酒这活动不参加,捣乱少不了你啊!本来是想讨论出个人多时合理轮换的方案来,被洋洋一说变成我对犯规情况有多大意见似的,现在真没那能力了,篮底下没人举起来投还不进呢,哪有必要犯什么规呀对我。真是为了当天到场的同志都能有较多的上场活动时间和机会,要是去了尽在下面坐着,还不如在家看NBA呢,是不是呀?

0

主题

0

好友

550

积分

高级会员

Rank: 4

5758#
发表于 2012-1-12 13:38 |只看该作者
话说回来,如果实行罚球规则,那是不是应该这样才能有效制止恶意犯规的情况。被侵犯人只罚一球,球进就记分,球不进仍由进攻方持球进攻。否则如果球不进交还防守方,或是抢篮板方式,那对于罚球不准的,大家又肆无忌惮的犯规了。但实行我所说的罚球规则后,我、洋洋、老猫、何伟这样内线成功率较高的球员将非常获益。当然,场上角色不同这也是应该的,个高体大的投三分肯定不行,只能篮下机会大呀。不过如某次活动,我提到的其中某两人分到一组(这种情况很常见),状态、手感再好些的话,那不就制霸了!轮换速度没准是快了,但这一队很可能比别的两队上场时间多出一倍以上,这样我感觉就不如两次轮换制对大家更公平些了。其实新规则实行大家肯定会有初期的不适应,甚至抵触,但其实坚持一段后就习惯了。

237

主题

0

好友

3524

积分

终极会员

Rank: 8Rank: 8

5759#
发表于 2012-1-12 14:02 |只看该作者
你这方案挺正规的,但实施起来有难度,从可行性角度来说,我提的方案更易实施。我觉得咱们那帮子兄弟真不会因为输赢均轮换的规则而消极打球,喊出“无所谓怎么打了,反正输赢都得下”的人,肯定是别有用心的。。。呵 ...
大个儿 发表于 2012-1-11 17:36

很明显,这个人,一对一打我是打出心得了.
以后别让我防守你!

237

主题

0

好友

3524

积分

终极会员

Rank: 8Rank: 8

5760#
发表于 2012-1-12 14:05 |只看该作者
现在育英的场地有了冲撞合理区,支持洋洋决定,在篮下合理区内投篮被犯规,上篮不算(因为在对抗中,对上篮犯规尺度不好把握)。就是原地投篮,被犯规就罚篮。这样增加了进球机会,也增加了轮换的速度。 ...
白巧克力粽子 发表于 2012-1-12 08:33

没有看明白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手机版|Archiver|长安新城

GMT+8, 2024-6-10 11:53 , Processed in 0.052835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