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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林栖园的邻居,进来聊聊!!( 群号8037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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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1 16:20 |只看该作者
2009.10.01新的物权法出台,好象说是对居民楼地下室出租有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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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10:53 |只看该作者
如果开发商在开发楼盘时,没有把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成本计算入销售成本,人防工程应归开发商所有;如果开发商没有将人防工程的投资作为成本包含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中,应当在合同中向购房人明示,否则可以推定开发商出售商品房时已将人防工程的建设费用作为商品房价格的组成部分,人防工程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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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11:07 |只看该作者
5329# 宝马


要是能证明人防工程能归全体业主最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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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11:35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宝马 于 2009-8-12 11:39 编辑

<<案例>>http://xinhuwuye.vicp.net/view_article.asp?id=632
本期关注焦点地下室出租带来小区隐患

  本期抽查样本海淀、朝阳、宣武、丰台多个小区

  4月中旬,丰台区方庄紫芳二区启动了新物业选聘程序。原有物业的一大“罪状”,就是将小区地下室出租,导致小区管理混乱,而物业则喊冤称并非自己出租了地下室。

  据了解,本市小区地下室多是作为地下人防工程,由人防部门管理。其中部分地下室在经过核准之后,被允许出租。

  由于地下室面向社会出租,租户和业主生活在同一小区甚至同一栋楼,不可避免会让业主对小区的安全、消防、卫生等问题产生顾虑。如何消除这些隐患,则成了业主、物业、开发商、人防部门等各方协商协调的一个难题。

  ■有争议小区

  >>丰台区·紫芳二区

  出租地下室将逐个关闭

  昨天,紫芳二区公告栏内张贴出了关于地下室租户将有另外出口的通知。至此,关于该区地下室出租导致小区管理混乱一事已有了初步解决方案。据该区物业与人防部门协调,该区4个人防工程关闭3个,剩下一个为租户另辟通道出入。

  “有业主认为是物业出租了地下室,这也成为小区要重新选聘物业的一个关键原因。其实,出租的地下室属人防工程,是由开发商直接移交人防部门管理的,跟物业一点儿关系都没有。”该区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解释,紫芳二区在1、3、4、6号楼下,共有4个人防工程,经物业管理层与人防部门沟通,现已决定清走3个,仅留4号楼下一个,并单独开出入口供租户出入。目前,该区6号楼下人防工程已经关闭,所有租户已经清走。

  在4号楼地下室,正对楼梯口的墙面上张贴着由丰台区人民防空(地震)办公室印发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居住人员须知》《值班责任制度》等相关规定及“禁止用热得快和电热毯”的通知。记者发现,整个地下人防工程已经被隔离成近200个住室,有不少租户穿着睡衣拖鞋在楼道内活动。地下室租房处一工作人员称他是由老板安排值班的,关于是否有出租许可证、消防许可证之类的证件,该值班员称正在办理中。

  “小区的人防工程在小区住宅楼下,是为业主服务的,是否出租、怎么利用小区业主有发言权。”紫芳二区业主们称,有关部门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地下室出租,由此导致小区管理混乱,这已经损害了业主权益。对于将租户清理是否会造成地下室空置以致资源浪费的问题,业委会负责人称可以考虑将地下室作仓库等,但一定要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居民有避难场所,而不能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牺牲了对业主生命的保障。

律师说法地下室出租应由业主定

房地产律师秦兵说,小区的地下空间在做人防工程用途时,政府有权使用和管理。但其余情况下,都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如果要将地下空间利用起来,需要通过业主大会的决议同意,并且收益也应当属于全体业主。秦律师还表示,在日常生活中,涉及地下空间利用的业主物业纠纷很多,主要还是业主个体力量不够强大,需要通过成立强有力的业委会来维护业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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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11:38 |只看该作者
5329# 宝马


要是能证明人防工程能归全体业主最好了
zhaoxm 发表于 2009-8-12 11:07

我准备晚上回家找合同看看,有没有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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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12:56 |只看该作者
为在新城拥有这样的好邻居而庆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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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16:30 |只看该作者
我准备晚上回家找合同看看,有没有明示.
宝马 发表于 2009-8-12 11:38

绝对没有明示!!!
德不孤必有邻
ww601现已更名为“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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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2 18:19 |只看该作者
绝对没有明示!!!
无为 发表于 2009-8-12 16:30

我闺女的名言:男人应该听女人的话,好男人都听女人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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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09:01 |只看该作者
楼上,没有明示对于业主是好事啊!!
如果开发商没有将人防工程的投资作为成本包含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中,应当在合同中向购房人明示,否则可以推定开发商出售商品房时已将人防工程的建设费用作为商品房价格的组成部分,人防工程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德不孤必有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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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09:04 |只看该作者
我也看合同了,没有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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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10:17 |只看该作者
哈哈,这下好了,赶紧找个房地产方面的律师咨询一下.
邻居有这方面的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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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10:45 |只看该作者
粗略计算一下:
我家公摊在15平米左右.大家的应该有多有少,就按15平米计算吧.
总公摊:15MX204户=3060M
水电大概300M
物业用房150M
楼梯间8MX6层X17单元=816M
3060-300-150-816=1794M
1794M????????哪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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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10:50 |只看该作者
这里面肯定有猫腻,谁没有好处也不会这么费劲去推动这个出租的事,千万不能被他们一面之词给骗了,什么都得有证据,要落在白纸黑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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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11:15 |只看该作者
回家后也查查公摊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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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3 11:2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宝马 于 2009-8-13 11:33 编辑

通常在无电梯的多层建筑中,公摊系数在5-10%这个范围内都是正常的,超出10%的也有可能,不过少见。
   在有电梯的板式小高层建筑中,公摊系数通常在15-20%之间。

   在有电梯的板式高层建筑中,公摊系数通常在18-25%之间。

   在有电梯的塔式小高层建筑中,公摊系数通常在18-22%之间。

   在有电梯的塔式高层建筑中,公摊系数通常在20-30%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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