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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深海芋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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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板电视厂商合法趋利,何错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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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9 10:43 |只看该作者
谴责的不是你遵纪守法
谴责的是你钻法律空子挣钱
谴责的是你当中国老百姓是傻子
一定要把红旗插上台湾。
我可能不赞同你的观点,但我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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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9 10:46 |只看该作者
对于之二,即使“争议很大”,合法与否,到了法庭上还是非常明确的。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不同的利益立场导致不同的角度,从而出现争议,太正常了,但是,到了法官那里,没二话,就是按现行法律办理。
我也没有认为“我定义了说明了就合法了”,我只是根据现行的三包规定,提出我对原文中这种现象是否合法的意见。
上联:绿毛龟龟缩半场,横批:国安傻逼。诚征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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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9 10:53 |只看该作者
对于楼上内容之一,我还是那句话,法律不完善才是你所说的“态度是不同的”这一现象的根源。我相信,如果,如果法律法规里已经明确平板电视的属性,这时出现中国老百姓的合资品牌、外商独资品牌的平板电视屏幕出现质 ...
深海芋头 发表于 2010-3-19 10:40

第一,对于不作为我的态度很明确,这是动摇国之根基的事情,要反对,坚决反对。
第二,法律不完善和滞后,不单是一个不作为就解释和解决的。
第三,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是应该拼命钻空子挣钱还是坚守起码的道德?
第四,这种情况非常多,不仅仅一个平板电视行业。我国法律法规需要调整和补充的地方太多了,而且不是一天两天就能立即解决的。除了呼吁和监督尽快立法和完善法律。是放任洋人钻空子挣钱晃惦中国老百姓还是利用一切合法手段争取自己的权益?
一定要把红旗插上台湾。
我可能不赞同你的观点,但我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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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9 10:55 |只看该作者
对于之二,即使“争议很大”,合法与否,到了法庭上还是非常明确的。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不同的利益立场导致不同的角度,从而出现争议,太正常了,但是,到了法官那里,没二话,就是按现行法律办理。
我也没有认 ...
深海芋头 发表于 2010-3-19 10:46

所以我只讲了合法与否是讨论中
而您可是开宗明义的定义了合法
一定要把红旗插上台湾。
我可能不赞同你的观点,但我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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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9 10:59 |只看该作者
说一千道一万,总结下下吧

共同点是:
国家法律有缺失,立法和行政不作为要骂,要监督,要尽快改正。

不同点是:
在法律缺失下,钻空子挣钱对不对。

我的观点:
要有道德底线,不能啥钱都挣,更不能当中国老百姓是傻子。
您的观点:
只要不违法,或者说法律没定义清楚,怎么挣钱就是天经地义。
一定要把红旗插上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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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9 11:05 |只看该作者
没有驱动,这种钻空子的事情以后还会有很多很多
谁能在将来何时安装驱动?很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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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9 11:06 |只看该作者
所以啊
对于平板电视这件事,由于立法缺失,只能是尽快立法,同时谴责钻空子挣钱这种思想和行为
而不能采取什么具体行政手段处理

对于HP那件事,如果认定有违法行为,就可以立刻调查处理

如果您质疑和谴责立法缺失和不作为,这要鼓掌
如果您质疑和谴责“谴责钻法律空子挣钱”,我就要叨叨到底
一定要把红旗插上台湾。
我可能不赞同你的观点,但我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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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9 11:11 |只看该作者
咦?奇怪,管理员那段跑到哪里去了?
您这可是属于利用职权啊

我觉得您还是把那段话放上来的好
让整个讨论完整
一定要把红旗插上台湾。
我可能不赞同你的观点,但我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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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9 11:16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了,又自己删掉
这本身没什么,属于您的权利

问题是,我觉得您已经参加了讨论
表明了观点,且已经有了相应的回应,然后您再抽身而去把别人的讨论孤零零晾在那有些不妥当吧

况且我觉得您没有任何违法违规的言论啊
一定要把红旗插上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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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9 11:26 |只看该作者
啊,我想起来了
刚才我就想引用,结果系统不让

所以啊,我看这是个立法缺失
您要以管理员权限来管理违规,这是赋予您的职责,天经地义,只要处理的有理,没啥可说的。
但您要以普通讨论者的身份发表言论,自由讨论,就要遵守法律和讨论的一般规则。否则就是利用职权不当获取便利啊。
一定要把红旗插上台湾。
我可能不赞同你的观点,但我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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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9 11:26 |只看该作者
你找不到“国家法律法规中禁止用屎尿做饲料进行养殖的条例”,我觉得,是因为国家有关部门对养殖环境的卫生标准和农牧水产品的质量已经有了相应规定。

深海芋头 发表于 2010-3-19 10:14

关于质量问题,我想当初的“二噁英”等有毒物质,都是发现食品里有才纳入到法规中的,不可能把所有有毒物质都包含进法律法规,而且随着科技的发展有毒的合成成分作为其他领域有用的添加材料会不断被发现并生产,法律同样不肯能马上纳入。食品的生产者是否该趋利呢?
但是我并没有替立法部门解脱责任的意思,反倒是希望他们必须做的更好,更尽之责。
但是楼主的帖子从题目到内容,意思很明确,厂商没错,而错在立法部门,论点就有问题。
活在世上,遵守法律法规是最低的行为规范,这不用我说任何人都明白,但是像“敲寡妇门,刨绝户坟(欺负没儿女的老人),戏聋子,骂哑巴”,好像法律上也没有比更严厉的惩处,但是道德上是否能被人接受呢?
我想说的就是这一点。您觉得我说的有没有道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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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9 11:30 |只看该作者
咦?奇怪,管理员那段跑到哪里去了?
您这可是属于利用职权啊

boy77 发表于 2010-3-19 11:11


任何人都可以删除自己的回复,这不是管理员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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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9 11:30 |只看该作者
看看,连一个论坛管理的场合都这样
您指望国家这些问题靠两张嘴一骂就一蹴而就的解决了
一定要把红旗插上台湾。
我可能不赞同你的观点,但我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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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9 11:33 |只看该作者
那我也来总结一下吧
1职能部门的不作为,导致立法滞后,是老百姓投诉无门的根源
2对于厂商,更多的要依靠法律手段进行调整
3任何一个行业都要有自己的职业道德,个人、企业都是如此
4对于在自己的法律义务之外,为公众做出更大贡献的商家,如315晚会里中,国资品牌自动延长保修期,或者为更多残疾人提供工作机会,当然要大力提倡表扬
5商家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就已经尽到了自己的本分。上一条中提到的内容,是值得鼓励,但不宜作为硬性标准。
上联:绿毛龟龟缩半场,横批:国安傻逼。诚征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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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9 11:37 |只看该作者
任何人都可以删除自己的回复,这不是管理员的特权
网管 发表于 2010-3-19 11:30

您的特权在这里:
第一:刚才别人没法引用您的话,系统不让,这就会使得讨论处于不平等状态。
第二:作为讨论,就要讲究讨论的规则。您的言论自说自话,删了无所谓。但一旦引起讨论和回应,您再删掉使得讨论显得断章取义就是您的不是了。

本来引用这个动作可以确保这个BUG得以解决
但您管理员的权限使得别人不能做这个动作

解释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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