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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业委会公共维修基金公共收益 [打印本页]

作者: 长安新城业委会    时间: 2015-9-13 11:33
标题: 业委会公共维修基金公共收益
一、业委会是什么?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小区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二、专项维修基金
    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管理前:物业服务企业,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即可;
业主大会管理后:物业服务企业首先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后,报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
三、公共收益
物业项目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常见的小区公共收益包括: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例如轿厢广告、户外广告;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位收益;小区公共区域内租赁的摊位收益;利用公共配套如活动场地、会所、游泳池经营收入;部分通信运营管理费;因损坏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的赔偿;物业管理用房的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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