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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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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6 16:01 |显示全部楼层
长安新城小区第三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实际情况,长安新城业委会根据《长安新城议事规则》筹备召开第三次业主大会,由长安新城小区业主委员会6人、业主代表8人共14人组成第三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长安新城小区物业管理区域(以下简称本物业管理区域)第三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成立后,经筹备组研究决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第三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式
    本筹备组决定以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本次业主大会会议。
二、第三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方式
    筹备组决定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并采用收发表决票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本人应当按照《长安新城小区第三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书》中的要求和形式进行表决,经本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后,由第三次业主大会志愿者收集。
三、第三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间
    筹备组决定于 2015年11月 06日至 2016 年 02月03日,第三次业主大会会议会期为 90天之内,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召开第三次业主大会会议。
四、第三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地点
    本次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第三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决定于长安新城小区业委会 收发《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自荐或推荐表》。
五、第三次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事项
第三次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事项应当表决事项:
序号        表决事项
第一项: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与之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收费按现在标准不变,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况决定管理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方式包括:招标或直接选择合格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项:修改小区议事规则        1、第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选举候补委员7名(原为3名)。

第三项:修改小区议事规则
        2、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业主委员会候选人采用第5种方式产生:
    5.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发放自荐报名表,汇总后由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共同提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原为业主委员会书面公告业主到指定地点领取推荐表,根据得票多少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第四项项:修改小区议事规则        3、(十)监事会还有如下职责:
     8.业主委员会成员亲属在本小区物业服务机构任职,或与其关联机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接受本小区物业服务机构和关联机构礼金以及其他不当行为,有可能影响业主委员会,使其做出不利于业主决定的,经业主监事会决议,该成员不得参加业主委员会相关会议。(原来没有这一条)

六、第三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决议以上事项应当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的表决权按照面积和人数计算。
    业主的面积表决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业主的人数表决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按照规划建设的底商、人防工程面积、停车库等地下空间不计算投票权。
根据以上表决规则和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及其专有部分面积明细表(见附件)确立各业主的表决权。
七、增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
    本筹备组按照《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有关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结合本物业管理意参选书面证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可以凭房屋权属证书和身份证于 2015年 09月 01 日至  2015  年 09月  21  日到  业委会  领取《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自荐或推荐表》,并于 2015年 09  月 21  日前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自荐或推荐表》交回  业委会  ,过期不予登记。
业主委员会委员委员候选人产生后,应于 2015  年 10 月 22 日至 2015 年 11 月 05 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候选人名单。(15天)
八、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候补委员产生办法
筹备组按照《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有关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名额为  2名,候补委员为  7  名。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身体健康;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临时管理规约约定的其他条件。
九、筹备及召开第三次业主大会会议费用预算明细及费用结算方案
    业主委员会自筹费用,于本次业主大会结束后在公共收益收入中列支并偿还业主委员会。
十、筹备组的解散
    第三次业主大会依据本方案顺利召开并形成了业主大会共同决议之日起5日内,筹备组应当解散并将相关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并由业主委员会将业主大会共同决议报送街道办事处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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