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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提高四项城市居民社保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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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1 16:1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后,市劳动保障局昨天宣布,与市民切身利益休戚相关的四项待遇标准——最低工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工伤定期待遇——从今天起同时提高标准。其中最受关注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幅比较明显。
■最低工资标准:
增至580元/月
   本市企事业单位的最低工资从原来的每小时3.26元、每月545元,提高到每小时3.47元、每月580元,但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特殊岗位津贴、加班费不包括在内,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此外,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6.8元/小时提高到7.3元/小时,其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从15.5元/小时提高到16.5/小时(其中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基本养老金:增幅明显
   2004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养老保险参保人,按缴费年限提高基本养老金: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调整前低于966元/月、调整后仍低于1086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再按缴费年限每人每月增加10元至40元不等,但最高不超过1086元。原工商业者、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仍低于1086元的,补足到1086元。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普调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或60元。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按参加工作年限每人每月增加220元至260元。统筹范围内的退养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至45元。
■工伤伤残津贴
最高增至1500元/月
   凡2004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一至四级退休工伤人员),每月伤残津贴分别增加150元、140元、130元、120元,增加后最低730元,最高1500元。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三个档次分别提高到864元、691元、520元。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增加后配偶不得低于570元,其他供养亲属不得低于520元。
■失业保险金
最高增45元/月
   城镇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从每人每月347元至446元,提高到382元至491元。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月生活补助费由原来的198元调整到现在的2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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