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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至日采光不足一小时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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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2 12:39 |只看该作者
我是月二的,我感觉我们家冬天的日照就很惨,被月四中间的高层挡的见不到阳光,心里很不舒服.不知道以后西边
的塔楼盖好后,会不会更见不到天日啊??????月二的朋友有同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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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2 18:04 |只看该作者
这样的规定可操作性有多强?弄不好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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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2 19:50 |只看该作者
下面是引用冬翼于2004-12-22 18:04发表的:
这样的规定可操作性有多强?弄不好是一纸空文。

这叫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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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3 08:56 |只看该作者
下面是引用剑影于2004-12-22 12:39发表的:
我是月二的,我感觉我们家冬天的日照就很惨,被月四中间的高层挡的见不到阳光,心里很不舒服.不知道以后西边
的塔楼盖好后,会不会更见不到天日啊??????月二的朋友有同感吗?????
我是月三的,有同感!可是文中说的冬至日的日照时间,那天没注意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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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3 09:54 |只看该作者
下面是引用剑影于2004-12-22 12:39发表的:
我是月二的,我感觉我们家冬天的日照就很惨,被月四中间的高层挡的见不到阳光,心里很不舒服.不知道以后西边
的塔楼盖好后,会不会更见不到天日啊??????月二的朋友有同感吗?????
ba
我家也受yues中间高层印象,真想拿刀切了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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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3 13:27 |只看该作者
冬至那天没太阳.没法测算.等有了业主委员会,我再申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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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3 17:00 |只看该作者
下面是引用剑影于2004-12-23 13:27发表的:
冬至那天没太阳.没法测算.等有了业主委员会,我再申诉吧!
不必要等到晴天 使用专业仪器和软件由专门的单位给你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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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3 21:22 |只看该作者
从表面看来有法律依据总比没有强,可是没有相对应的强制措施来保障其实施,对老百姓来说不就是一纸空文吗?就说冬至日的采光吧,专业人员应该可以根据太阳的位置来评估日照时间,在设计阶段就应严格按规定预留楼间距。业主自己计算肯定会受天气影响-你总不能为此再等1年吧。再者,每天1小时的采光标准也太低了,怎么能满足生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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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4 08:35 |只看该作者
看起来不太可能的说!
胸有凌云志,志当存高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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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4 09:43 |只看该作者
规划时就考虑这个因素了,一般都不会冬至日采光不足一小时,看看有的楼顶设计成斜坡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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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4 12:34 |只看该作者
月园的行间距好象就是比其他园要小
○︿ ︶\\\\         我闪~~~~我闪 √ ﹀ . 。o `∧∧ ︵ ミ-.-ミ灬)o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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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4 18:26 |只看该作者
确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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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2 02:2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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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88]厅秘字第52号,1994年1月17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生活居住建筑有良好的日照卫生环境和方便的生活条件,合理使用城市土地,制定本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域内二层和二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

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包括居民住宅(含公寓,以下称居住建筑)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医疗病房、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影剧院等建筑(以下称公共建筑)。

第三条居住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单元户型为三个或三个以下居室时至少有一个居室,单元户型为四个或四个以上居室时至少有两个居室,处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各105度的范围内。

二、处于朝向南偏东可偏西各105度范围内的居室窗数,必须大于该居诠建筑全部居室窗的一半。

第四条两栋四层或四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至少一栋为居住建筑)的间距,采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仍小于以下距离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两建筑的长边相对的,不小于18米。

二、一建筑的长边与另一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2米。

三、两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0米。

四、四层或四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与三层或三层以下生活住建筑的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要求确定。

第五条建筑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建筑防火间距时,须按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居住建筑的间距

第六条板式居住建筑群体布置时,建筑间距根据其朝向和与正南的夹角不同,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一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第七条单栋塔式居住建筑在两侧无其他遮挡阳光的建筑(含规划建筑)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

第八条多栋塔式居住建筑成东西向单排布置时,与被其遮挡阳光的板式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相邻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小于单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时,塔式居住建筑长高比的长度,应按各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和间距之和计算,并根据其不同的长高比,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二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二、相邻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等于或大于单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2。

第九条其他建筑遮挡居住建筑阳光时,按本章规定执行。

第三章公共建筑的间距

第十条板式建筑遮挡中小学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医疗病房等公共建筑的阳光时,须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三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塔式建筑遮挡中小学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医疗病房等建筑的,建筑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第七条和第八条关于塔式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

第十一条板式建筑遮挡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

二、商业、服务业、影剧院、公用设施等建筑。

三、与遮挡阳光的建筑属于同一单位的办公楼、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

第四章遮挡现状居民住房阳光的处理

第十三条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新建建筑遮挡现状居民住房阳光的,建设单位(含建房的个人,下同)应主动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在规定的建筑间距之内的,应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拆迁范围进行拆迁。

二、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以居室窗台中心点(均以外墙面计),在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给予一次性补偿800元至2000元。

违法建设和处于新建建筑高度二倍水平距离以外的居民住房不予补偿。

日照时间计算办法由城市规划管理局规定。

第十四条由同一个建设单位建筑的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边建边搬进住户的,建设单位已向被遮阳光的住房讲明遮挡情况并同居民签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没有协议的,按本章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对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不按本章规定执行的,当事人可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建设单位拒不执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的,停止核发该单位其他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责令停止施工。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技术用语定义如下:

建筑间距系数:指遮挡阳光的建筑与被遮挡阳光的建筑的间距为遮挡阳光的建筑高度的倍数。

建筑的长高比:指遮挡阳光的建筑的正面长度为该建筑高度的倍数。

第十七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7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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