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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台的拆迁政策 希望对我们星园的拆迁有所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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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3 20:1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3月1日起将实施。新规程既维护被拆迁者的利益也对强制拆迁做出具体规定,可以作为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加上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房屋拆迁估价办法》也许对拆迁工作有些促进作用,相信DC早以知此事,应该有些举措了。

现摘相关报导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3月1日起将实施
焦点房地产网 house.focus.cn 2004年01月02日11:08 中华工商时报
陆昀  

  经过建设部连夜签发,在2003年岁末最后一天,《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出台。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谢家瑾表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了行政裁决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但由于该《条例》对行政裁决条件、程序、时限等未作出具体规定,在实施中出现了滥用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的行政行为,因拆迁行政裁决和行政强制执行不规范引发的上访已成为群体性拆迁上访的主要原因。


  据了解,《裁决规程》明确了行政裁决及强制拆迁的程序。对行政裁决和强制执行的条件、程序、时限、裁决书的内容以及不服裁决的司法救济程序等做了详细规定。同时,增加了行政调解程序,建立了拆迁听证制度,确立了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裁决原则,完善了拆迁裁决的司法救济程序。


  根据《裁决规程》规定,如申请强制执行,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申请强制拆迁必须提供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补偿资金证明以及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材料。若未经行政裁决,或者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裁决规程》中明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15天通知被拆迁人,并向被拆迁人宣传解释,动员其自行搬迁。行政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对违法违规行为,《裁决规程》中提出了明确的处理意见。其中,对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及停水、停电、停止供电、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做法,《裁决规定》中要求,应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谢家瑾表示,《裁决规程》将从今年3月1日起实行。该《裁决规程》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性意见》以及建设部日前会同高法拟定准备出台的“房屋拆迁司法解释”,将对拆迁评估和行政裁决行为进行有效规范。建设部下一步要在加大配套政策实施力度的同时,将拆迁作为专项整治的重点,加大督查力度,加强拆迁规范化管理。积极推行拆迁公示、拆迁监管等制度,禁止在拆迁中采取大包干的方式,严格市场准入。同时,改善住房供应,满足被拆迁居民的住房需求。加快适合被拆迁居民购买的中低价位、中小户型的普遍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并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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