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新城

标题: 准备投诉物业擅自把人行道改为停车位,有邻居支持吗 [打印本页]

作者: 羽绒背心    时间: 2009-6-12 10:48
标题: 准备投诉物业擅自把人行道改为停车位,有邻居支持吗
本帖最后由 羽绒背心 于 2009-6-16 22:25 编辑

    冬日组团的人行道被物业改成了停车位,严重影响行人安全。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第六十六条规定(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可以由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样的变更还违反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 年版)规定的居住区的道路规划应遵循的原则(8.0.1.8 应便于居民汽车的通行;同时保证行人、骑车人的安全便利。 )
    与大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乙方(物业公司)的管理目标关于道路管理和交通秩序的质量没有达到要求。
    综上,要求物业整改,否则,保留投诉和中止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
  

作者: 羽绒背心    时间: 2009-6-12 10:48
本帖最后由 羽绒背心 于 2009-6-12 13:51 编辑

        强烈要求恢复小区人行道的函

北京市大成物业管理公司:
  我是大成南里(长安新城)二区的业主。2002年12月31日与你公司签订了《大成南里(长安新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订合同以来,虽然你公司的服务质量没有完全到达合同中的规定,我一直严格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然而,最近,你公司的一些做法完全不顾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服务合同的条款,擅自把小区内的人行道改为停车位,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订版)》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把人行道改为停车位还违反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修订版))中8.0.1.8的规定,“居住区的道路规划应便于居民汽车的通行,同时保证行人和骑车人的安全便利”。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业主与你公司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损害了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
  在此,强烈要求大成物业管理管理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小区人行道。请于6月30日前将恢复方案向广大业主公布,否则,保留向相关部门投诉和中止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

作者: 羽绒背心    时间: 2009-6-12 10:49
本帖最后由 羽绒背心 于 2009-6-12 11:55 编辑

大家是否可以采取实际行动让物业知道业主的这种想法,比如可以把楼上的文字打印出来,交给物业。还有什么更好的办法可以说出来,争取物业能采取实际行动改正错误的行为。
作者: 羽绒背心    时间: 2009-6-12 10:50
本帖最后由 羽绒背心 于 2009-6-12 12:02 编辑

查询到了丰台建委的电话,63809296物业科可以管这件事情,下午1:30以后上班,咨询一下如何处理。
作者: 老毛病    时间: 2009-6-12 10:52
支持,具体怎麽做?
作者: 羽绒背心    时间: 2009-6-12 10:54
我准备起草个书面文件送给物业公司,要求他们整改,如果不改就去相关部门投诉,如果各位还有更好的办法,可以畅所欲言。
作者: 羽绒背心    时间: 2009-6-12 10:56
希望没有车位的邻居能理解。我原来以为把人行道部分用于停车,然后再前面加个类似隔离带的东西分一下行人和车位,这样会安全一点,可是昨天才发现把整个人行道都划成车位了!
作者: 三林    时间: 2009-6-12 10:59
秋园也有这种情况
作者: tiancheng    时间: 2009-6-12 11:00
有懂行的吗,这事估计得找有关部门强行终止。物业现在都成了疯子了,人行道改停车位简直就是畜生所为,行人安全受到极大威胁,特别是小孩子。原来组织业委会的同志们带个头,我支持,要钱出钱,要人出人。来点适当的暴力也是可行的。不然,物业就真成了花钱雇来的爷爷了。
作者: 羽绒背心    时间: 2009-6-12 11:04
要是有从事建筑规划的人能更清楚地证明这样的变更不符合设计规范,从事法律的朋友能一起做这个事情就更好了。
作者: 喜欢琥珀    时间: 2009-6-12 11:07
支持 是否LZ就是律师 这样会更好说
作者: 羽绒背心    时间: 2009-6-12 11:10
我不是律师,对小区规划也是外行,上面说的那些内容都是临时找来的。
作者: 超宝宝    时间: 2009-6-12 11:20
不知是否可以请居委会帮助一下,我记得有次看到报纸说:今后要是有物业私自占有公共用地和公共设施的,居委会有权管理.打个电话问一下居委会.
作者: 羽绒背心    时间: 2009-6-12 11:45
请大家指点一下,看看是否需要完善一下,谢谢。
作者: 不名则已    时间: 2009-6-12 11:50
qiang lei guan zhu
作者: 老毛病    时间: 2009-6-12 11:51
昨天已将画线工作拍照,不灰复人行道决不能交物业费
作者: tiger    时间: 2009-6-12 11:59
支持楼主!
作者: 西夏名猪    时间: 2009-6-12 12:06
投诉。。。
作者: 水果皇后    时间: 2009-6-12 12:16
18# 西夏名猪


支持
作者: 水果皇后    时间: 2009-6-12 12:17
强烈支持!
作者: 水果皇后    时间: 2009-6-12 12:17
强烈支持!
作者: 行者    时间: 2009-6-12 15:57
支持lz。行动了一下:百度搜索-首都之窗-市长信箱(右上边小字)-我要写信
    一、应该加快成立业主大会的工作
    我们长安新城小区的业主去年12月开始了成立业主大会的工作,在街道办事处指导下592户业主签名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后来政府文件规定今年由居委会牵头这一工作,业主的成立工作就停止了。年初北京晨报以“全市5月推建业主大会”为题,披露了政府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的计划,人们翘首以待,但是半年过去了还没有任何动静,也没人出来给大家一个说法,有关部门的工作是不是差点意思呢?
    二、应该制止物业的违法行为
    业主大会缺失,物业无人制衡,侵权肆无忌惮。物业把小区内道路当成停车位出租,又把绿地和人行道也改成停车位出租,电梯间广告和地下室也出租了,而这些都属业主所有。按照“物业管理条例”政府要对其处罚。如果组织成立业主大会尚不到时机,那么就应该对物业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罚,哪方面都不作为怎么建设和谐社会?
    给市长信箱写信谁都不差钱,市长愿意知道大家的想法,这是肯定的。有人不愿意大家和市长沟通,别理他。
作者: 老头    时间: 2009-6-12 16:56
支持了一下,给丰台区建委发了邮件,全文如下:
to:ftjianweixf@126.com
投诉大成物业管理公司擅自把长安新城小区人行道改为停车位的行为
丰台区建委物业科:
  我是大成南里(长安新城)二区的业主。2002年12月31日与大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大成南里(长安新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订合同以来,大成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没有完全到达合同中的规定,我一直严格履行合同中的义务。然而,最近,大成物业管理公司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订版)》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于不顾,擅自把长安新城小区人行道改为停车位。严重违反了业主与大成物业管理公司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损害了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
  在此,强烈要求丰台区建委对大成物业管理管理公司的违法行为加以制止,责成他们恢复小区人行道。
此致
                                             大成南里(长安新城)业主 敬上
作者: 为而不争    时间: 2009-6-12 20:34
支持楼主
作者: 正以基金    时间: 2009-6-12 23:19
提示一下,给市长信箱写信或向建委投诉的时候,尽量使用实名,并附上自己的联系方式包括手机号码,方便有关办理部门及时联系你。不要使用“长安新城一名业主”等落款。政府相关部门一般比较重视署名举报,都会给予答复,对于匿名举报,一般不会理睬。

有关市长信箱的说明:
市长信箱,一般市长很难去看,市长这么忙,不可能有时间去阅读成千上万的信件。所以市长信箱更像一个信访信箱,市长信箱工作人员会根据信件内容,将有关的信件转给相关政府委办局办理。大家最好也能留下自己的手机号码,争取办理人员能够电话联系你,这样可以方便交流信息。还有信件内容不要太复杂,反映的问题不要太多,防止信件被转送给错误的部门办理。

以上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作者: 长征    时间: 2009-6-13 14:32
市长热线是12345吗?邻居们都来打一打
作者: 甲龙    时间: 2009-6-13 21:31
支持,青塔五街的自行车道也是这种情况。
作者: 明月Mm    时间: 2009-6-14 09:46
支持!
作者: 海阔地空    时间: 2009-6-14 11:03
本帖最后由 海阔地空 于 2009-6-14 11:10 编辑

关于物业划停车位的问题,要一分为二的看,物业为什么要划停车位,我想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物业受经济利益驱使,增加停车位就能创收更多;二是新城车多停车位少,停车位有强大市场需求;三是有车而没有停车位的业主会向物业反映,强烈要求增加停车位。新城的自然环境越来越差,物业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要强烈要求他们履行他们的义务。我们要尽快成立业委会,维护我们合法权益。还有就是要反思我们业主自身的原因,新城就是我们自己的家,和谐美丽的环境需要我们共同维持。一方面新城居民的经济收入越来越多,提高生活水平的愿望也越来越强烈,买车的人就越来越多,大家都能感觉到车是越来越多了;另一方面新城车多停车位少的状况会日趋紧张,这是一个很矛盾的问题。划停车位可以,在有限的空间内增加停车位也是不是办法的办法,但要对停车位规范管理,停车位不能全部占用人行道,而且停车位要和人行道隔离分开,一方面保障行人和小孩的安全,另一方面尽可能多的增加停车位,缓解新城停车位紧张的局面。
作者: 羽绒背心    时间: 2009-6-15 09:21
有些问题是可以容忍的,目前的停车位的画法我不能容忍了。因为有些道路宽度本来就很窄了,还要把人行道全部改为停车位,在路上走就一点安全感也没有了。
另外,楼上说的要反思业主自身的原因,看了全部内容也不知道该反思什么。
以前有位业主说过:如果确实没有车位,有人把车停在人行道上面也比把人行道改成车位强,心疼爱车人是不会往上面停的,即便是在没有地方停在往人行道上开需要非常谨慎,这样人走起来也相对安全的;如果把人行道改成了车位,那人就不敢在上面走了;还有就是可以把人行道让出一部分,比如一半的宽度用于停车,但是必须用隔离带把停车位与人行道分开。
作者: 喜欢琥珀    时间: 2009-6-15 09:48
继续支持LZ!

支持应该保留人行道!
作者: 正以基金    时间: 2009-6-15 10:59
等到生米煮成熟饭了,就和小产权房一样,很难取缔了。就算物业同意恢复原装,已经获得车位的人也不会愿意放弃既得利益。
作者: 厚德载物    时间: 2009-6-15 13:48
交通事故是无情的,这个严重威胁到生命安全。
这种事情,永远是人大于车的! 而物业和停车公司,恰恰反其道而行之。

我个人虽然有固定车位,但是我期望能够动态管理车位。就像很多写字楼一样,停车管理员用对讲机,动态指挥停车位置,这样的利用率最高,也最合理!
作者: 羽绒背心    时间: 2009-6-15 15:53
好像关注的人不多啊
作者: 正以基金    时间: 2009-6-15 16:05
好像关注的人不多啊
羽绒背心 发表于 2009-6-15 15:53


看看 物业/业委会/维权  内的帖子,这个帖子的回复量已经算高的了。大家更关注集采的帖,这也是为什么物业这么猖狂的原因。
作者: 西夏名猪    时间: 2009-6-15 16:05
交通事故是无情的,这个严重威胁到生命安全。
这种事情,永远是人大于车的! 而物业和停车公司,恰恰反其道而行之。

我个人虽然有固定车位,但是我期望能够动态管理车位。就像很多写字楼一样,停车管理员用对讲机 ...
厚德载物 发表于 2009-6-15 13:48


自始至终支持这种观点。。。
作者: 羽绒背心    时间: 2009-6-15 16:23
有办法在其他版块显示这个帖子吗,让更多人关注这个问题。
作者: 小蝴蝶    时间: 2009-6-15 18:32
支持
作者: 叮当猫    时间: 2009-6-15 18:55
支持投诉!支持动态管理车位!
作者: 蓝色贝雷帽    时间: 2009-6-15 21:39
支持,没有人行道非常非常不方便!经常亲耳听到、亲眼看到愤怒的人们!
作者: 厚德载物    时间: 2009-6-15 23:49
本帖最后由 厚德载物 于 2009-6-16 09:40 编辑
看看 物业/业委会/维权  内的帖子,这个帖子的回复量已经算高的了。大家更关注集采的帖,这也是为什么物业这么猖狂的原因。
正以基金 发表于 2009-6-15 16:05



楼上老兄,无须与集采之类帖子对比。国人还没有当家作主的环境和习惯,真正的当家作主最有可能从社区开始,因为这里是我们的小家,我们要在这里度过每一分钟,这里一草一木都有我们的每一分血汗钱.......
作者: 喜欢琥珀    时间: 2009-6-16 10:54
继续支持LZ!

关注进展...
作者: 羽绒背心    时间: 2009-6-16 10:56
丰台建委物业科的工作人员说,如果人行道改车位通过了市政管委会的批准就是合法的,否则就不合法,由他们管。
作者: 正以基金    时间: 2009-6-16 12:24
丰台建委物业科的工作人员说,如果人行道改车位通过了市政管委会的批准就是合法的,否则就不合法,由他们管。
羽绒背心 发表于 2009-6-16 10:56


具体说如何管了么?谁来检查是否经过了市政管委会的批准。
作者: 我的下午茶    时间: 2009-6-16 13:07
强烈支持!
作者: wzhongying    时间: 2009-6-16 13:41
强烈支持!
作者: 艾蔻    时间: 2009-6-16 14:46
关注
作者: 军刀    时间: 2009-6-16 15:52
支持
作者: 羽绒背心    时间: 2009-6-16 20:15
具体说如何管了么?谁来检查是否经过了市政管委会的批准。
正以基金 发表于 2009-6-16 12:24

今天让物业的客服去核实是否经过市政管委批准了,我估计不可能经过批准吧,包括现在小区内道路旁边的停车位可能都没有经过批准,等客服回消息。也给物业发了要求恢复人行道的函。下星期再看看结果吧。
作者: 正以基金    时间: 2009-6-16 21:48
感谢羽绒背心做出的努力,小区真是需要这样的热心人。
作者: 厚德载物    时间: 2009-6-17 22:44
严重支持羽绒被新!
有一次,在小区大门口,一个小孩子从小超市门口车位中间快跑出来,幸亏小孩妈妈赶紧抱住了孩子,真让我着实吓了一大跳,好在平时开车注意控制车速,精力比较集中。

想想很后怕。自己也有小孩,小区里道路这么窄,即使开车或走路再小心,但小区里有很多视线不好的地方。加上,有些个别人开车不负责,小孩也很无知。想想都后怕啊。。。
作者: 胖牛    时间: 2009-6-18 09:59
严重支持LZ
作者: 绿色心情    时间: 2009-6-18 10:04
支持LZ
作者: supergirl    时间: 2009-6-18 18:39
对了, 提醒一下 , 自己拍照好像不能证明时间 。
如 : 人家9月份拿到批准 , 7月份就卖钱了 , 你的照片不能反映 时间 。所以 在 9月份以后你的申诉就一定会败 ,  解决的办法就是申请公证保全 , 费用不高 。 另外这样的诉讼有时效性, 要告趁早 。

顶你 ;)
作者: 老毛病    时间: 2009-6-19 04:04
感谢逾戎背心对维权的支持。没有业主委员会同意别说市政管委i就是天方老子也没权动咱家人行道。我要发现车都停上人行道就不交物业费,这里我已通知他们,请您也强调此话。小区不能没有人走的地方,另外我们的业主委员会确实成立的太慢。
作者: 老毛病    时间: 2009-6-19 04:58
即然停车位管理权包出去了,承包方应投资建双层地下车位,即满足车位短缺又有绿化空间。现在是管理方只想多收钱而不想投入,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
作者: 老头    时间: 2009-6-19 09:05
感谢逾戎背心对维权的支持。没有业主委员会同意别说市政管委i就是天方老子也没权动咱家人行道。我要发现车都停上人行道就不交物业费,这里我已通知他们,请您也强调此话。小区不能没有人走的地方,另外我们的业主委员 ...
老毛病 发表于 2009-6-19 04:04

请关注的人都和物业联系一下吧,要是大家都关注并且告知物业的话效果会明显一些,昨天看到有几辆车停上二区六号楼东侧的人行道了。
作者: 老头    时间: 2009-6-19 09:48
支持了一下,给丰台区建委发了邮件,全文如下:
to:ftjianweixf@126.com
投诉大成物业管理公司擅自把长安新城小区人行道改为停车位的行为
丰台区建委物业科:
  我是大成南里(长安新城)二区的业主。2002年1 ...
老头 发表于 2009-6-12 16:56

丰台建委回邮件了,具体内容如下图。是不是直接说物业占用道路他们就管了呢。我接受建议,向规委、市政管委投诉,再向建委反映物业乱挖小区人行道、计划长期占用人行道的问题。

Untitled-1 copy.png (14.39 KB, 下载次数: 254)

Untitled-1 copy.png


作者: 老头    时间: 2009-6-19 09:49
现在的管理部门还是很会推卸责任的,设置车位不归他们管,可是占用道路是应该管的啊!
作者: 厚德载物    时间: 2009-6-19 12:32
本帖最后由 厚德载物 于 2009-6-19 12:36 编辑

严重支持:“我要发现车都停上人行道就不交物业费”!
物业不是一直在催缴物业费吗?很合情合理的一个理由。

既然没人给我们作主,只能先拿起这个武器了,虽然我不差这点儿钱...


还有没有什么渠道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呢?
作者: 正以基金    时间: 2009-6-19 12:54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议”老头“向市长信箱写信反应此事情,并附上建委的回复意见,这是明显在推卸责任。
作者: 正以基金    时间: 2009-6-19 12:56
本帖最后由 正以基金 于 2009-6-19 12:59 编辑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订)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 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 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三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四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 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 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 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 用。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八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 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 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作者: 厚德载物    时间: 2009-6-19 14:11
大家一起努力吧,这个帖子不能沉啊!
建议大家约定一个时间,集中向12345举报一下,反映人多了,即使再扯皮也会重视些。
作者: wzhongying    时间: 2009-6-21 11:04
顶起来
作者: 阿甘    时间: 2009-6-22 21:36
好像北京市有个群众呼叫中心,海淀区对这块挺重视的,有了举报就得回复,不知道丰台怎么样?明天回单位去问问呼叫中心的电话
作者: 正以基金    时间: 2009-6-22 22:46
我已经向市长信箱投诉了,并附上了丰台区建委的回复。
作者: 蓝色贝雷帽    时间: 2009-6-23 09:31
权宜之计是撤掉中间的护栏,最大限度的利用道路的空间
作者: 如此    时间: 2009-6-23 11:05
小区以外的设施政府不会不管吧,青塔五街和水衙沟路是市政路怎么投诉
作者: 正以基金    时间: 2009-6-23 11:36
小区外面的道路还是设置一些停车位好,如果完全没有停车位,大家停车更难了。
wsk的收费与公联的相同,谁来收不是收。
作者: 明月Mm    时间: 2009-6-23 11:51
新城是我们的家,业主花钱用了一帮败家子来管理,这家还能好的了吗
作者: 海獭    时间: 2009-6-29 10:31
小区里有律师么?或者是懂这方面法律规定的朋友,帮助给点建议吧
作者: 北方の狼    时间: 2009-6-29 10:38
强烈支持
作者: 羽绒背心    时间: 2009-7-7 12:39
物业无视大家的意见,应该采取进一步行动了。
受物业公司委托,停车公司的对是否同意斜着停车进行了调查,结果是没有一个人愿意斜着停。
物业无视大家的意愿,一意孤行,继续把把人行道改为停车位。这种野蛮的做法难道大家都熟视无睹吗?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的时候了!
作者: sail    时间: 2009-7-8 10:47
坚决支持!原有车位的车主以前怎么停还怎么停,并告诫其他车主不要买这儿的车位,会有麻烦的。只要大家齐心,那线也是白划。本来都想交物业费了,看来还得等一等。
作者: 行者    时间: 2009-7-8 11:55
促进成立业主大会是解决物业问题可行的“进一步行动”,就侵权问题投诉效果有限甚至根本就没用。本人响应楼主帖子给市长信箱反映二个问题,一是尽快成立业主大会,二是制止物业侵权,第一个问题居委会答复了,见“市长信箱有答复啦”的帖子。第二个问题几天以后街道办事处一位科长电话答复,大意是他向物业了解情况了,他说了物业的解释。当然物业故意解释得驴唇不对马嘴,比如反映物业侵占电梯间广告收入,物业说以后注意防止小广告...。该科长说还有二个问题不归街道办事处管,要我们向某某反映(具体哪个部门忘了)。
     自己的事还得自己办,希望每个邻居都不泄气,坚持促进成立业主大会。
作者: stanfxin    时间: 2009-7-8 14:07
75# 行者


在停车位越来越紧张的情况下,为了提高有限资源的利用率,我也强烈建议采用动态停车管理办法!虽然我现在没有住新城,我也希望新城有个好的环境。
作者: 老头    时间: 2009-7-8 14:25
动态停车是很好的办法,可是会加大管理的难度,也会增加管理的投入,但是收入不一定增加,因此,停车公司,也就是物业的收钱机器是不会采纳这个建议的。
作者: 正以基金    时间: 2009-7-8 15:29
促进成立业主大会是解决物业问题可行的“进一步行动”,就侵权问题投诉效果有限甚至根本就没用。本人响应楼主帖子给市长信箱反映二个问题,一是尽快成立业主大会,二是制止物业侵权,第一个问题居委会答复了,见“市 ...
行者 发表于 2009-7-8 11:55


居委不是与物业串通吧,怎么组织个业委会这么费劲,一点动静没有。当初大家积极签名参加,希望居委会能够顺应民意。
作者: 山外山    时间: 2009-7-8 15:38

作者: 老头    时间: 2009-7-9 10:09
关注的人该行动起来了。
作者: 笨笨熊    时间: 2009-7-10 21:32
20# 水果皇后

支持!物业公司不整改就不交物业费!这是我们最有力的武器!
作者: wzhongying    时间: 2009-7-11 08:22
严重关注!
作者: 身是客    时间: 2009-7-11 22:25
强烈支持!
作者: 羊羔    时间: 2009-7-11 22:49
发动大家把车都停到进出口处,谁也不要进出!对于物业这帮人,只能这样了!坚决支持!!
作者: 赤焰    时间: 2009-7-12 15:19
支持
作者: 龙猫    时间: 2009-7-15 14:57
强烈支持! 现在每天走路都要小心翼翼的!
作者: 海獭    时间: 2009-7-17 16:58
物业有点丧失人性了。
如果有签名请愿之类的,我支持,也会先签上名字。
作者: 黑金    时间: 2009-7-17 22:20
必须要成立业委会,散兵游勇无法与物业抗衡。
作者: 厚德载物    时间: 2009-7-18 14:19
当今, 靠谁都不考谱, 貌似只有"钱"最有效, 仅此一个而已.
用好吧, 邻居们
作者: 苍天    时间: 2009-7-18 20:41
本帖最后由 苍天 于 2009-7-18 20:45 编辑

看看北京财经的节目《议事厅》,似乎有另外一种观点。这个事情好像比较难办,政府似乎支持这样做。
作者: 正以基金    时间: 2009-7-19 00:12
物业好像要改成单向停车,把马路另外一边划上黄线,禁止停车。
作者: 老头    时间: 2009-7-20 10:43
看看北京财经的节目《议事厅》,似乎有另外一种观点。这个事情好像比较难办,政府似乎支持这样做。
苍天 发表于 2009-7-18 20:41

政府支持不用人行道了?那就没办法了!
作者: 老毛病    时间: 2009-7-20 18:43
已提出少交物业费,希望大家来点真格的
作者: 阿土仔    时间: 2009-7-25 11:33
支持!
还有许多问题:
1、防空地下室 被出租;
2、塔楼一楼是用于物业的,但是现在被出租或者出售;
3、原来规划的停车楼,现在被修改为汽车修理厂;
一起投诉吧。
作者: 笨笨熊    时间: 2009-8-1 20:57
94# 阿土仔

支持!
作者: 笨笨熊    时间: 2009-8-1 21:00
95# 笨笨熊

最好的武器是不交物业费!
作者: 蓝色贝雷帽    时间: 2009-8-4 08:45
好事能不支持吗,坚决支持!
作者: yz8852    时间: 2009-8-21 19:18
强烈支持! 强烈要求恢复小区人行道!!!!!!!!
作者: 好运    时间: 2009-11-19 14:03
物业说绿地改车位是为解决业主车位紧张的问题,真正目的还是为了钱,建议绿地改车位的地,大家都不要买车位,也不去停车,我认为取消地锁,停车位能够充分有效利用,车位紧张至少能够缓解一些,否则小区迟早会变成停车场。
作者: laoshi    时间: 2009-11-21 21:25
99# 好运


支持,物业不改坚决不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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