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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翻到一份判决书,大成物业原副经理受贿案的2016年 [打印本页]

作者: 2000    时间: 2018-7-2 14:36
标题: 翻到一份判决书,大成物业原副经理受贿案的2016年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1,男,1954年7月5日。
因涉嫌受贿罪,于2015年11月13日被羁押,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石红英。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6]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1犯受贿罪,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1及其辩护人石红英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依法审理查明:

2010年间,被告人吴×1时任北京金隅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经理,其利用负责管理长安新城小区物业的职务便利,在北京沃世卡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与金隅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续签、改签长安新城小区停车场租赁合同时,为北京沃世卡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并收受北京沃世卡停车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沈×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5万元。

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吴×1时任北京金隅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经理,利用其负责管理长安新城小区物业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工程承包商赵×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万元,并在合同款结算、承揽工程上为赵×提供帮助。

2015年11月13日,被告人吴×1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沈×、吴×2、赵×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北京金隅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派股权代表、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通知,关于北京金隅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管人员分工及所属各管理机构、物业管理分公司、子公司人事任命的通知,关于对公司总部机构设置、高管人员分工的通知,关于吴×1同志任职的通知,干部履历表,停车、保安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停车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工程施工协议书、长安新城小区防水工程施工协议书,北京金隅大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侦查机关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吴×1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吴×1的受贿行为没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且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此次犯罪系初犯。

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吴×1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1无视国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处罚。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1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吴×1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故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1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八十六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1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16年12月12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已追缴被告人吴×1违法所得人民币七万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李红华
人民陪审员封武山
人民陪审员张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伟娜
作者: bird_in_caxc    时间: 2018-7-7 14:21
今天刚收到律师函,以前的问题没有解决 ,就收费用?没门
作者: 小小飞鱼    时间: 2018-7-9 16:58
律师函咋了?
作者: 生菜    时间: 2018-7-10 10:59
我也收到了,说不交起诉我
作者: zhangwei0331    时间: 2018-7-11 12:10
我也收到了
作者: 魍魉    时间: 2018-8-16 16:35
多长时间没交收到律师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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