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新城业委会 发表于 2015-10-25 19:00

第十一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第十一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不再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事实服务;
  (五)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七)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
  (八)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夏夏 发表于 2015-10-25 21:34

那我建议你们赶紧使用公共维修资金把我们的防水解决了吧!!!!!!!!!!!!!!!

长安新城业委会 发表于 2015-10-26 10:31

夏夏 发表于 2015-10-25 21:3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那我建议你们赶紧使用公共维修资金把我们的防水解决了吧!!!!!!!!!!!!!!! ...

  第十一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不再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事实服务;
  (五)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七)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
  (八)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决定第(五)、(六)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七)项事项,应当分别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分立或者合并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是物业通知您使用公共维修资金做防水吗?
1、收房五年内,是房屋建设方的保质期,由房屋建设方负责。
2、公共维修基金是业主自己缴纳的,不是建设方提供的,不是大成物业提供的。
3、公共维修基金用完后,业主还需补缴。
4、使用公共维修基金需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5、业委会仅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无其他权限。

化石 发表于 2016-1-25 14:23

能尽快解决业主的车位问题么?至少不要再让外面的饭馆商业和物业的员工们使用我们本身就很少的停车位,导致业主车都没有地方可停~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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