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新城业委会 发表于 2014-4-10 09:17

长安新城小区业主委员会首届第二次业主大会征求意见书

长安新城小区业主委员会首届第二次业主大会书面征求意见表决书附件附件一说明:
重新修订本小区管理规约。修订内容如下:
1、2013年6月首次业主大会通过的原《管理规约》第三部分第六项第(一)条:修订为物业服务收费方式采取酬金制方式。本小区实行酬金制物业服务管理方式,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建立物业费共管账户,物业费收支每月实行预决算,本小区物业服务管理事项涉及他方合同或协议实行三章共同管理(业主委员会具有单章否决权),本小区共用共有部分经营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或委托其他管理人经营,所产生的公共收益经营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日常办公经费及委员津贴(公共收益使用以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二分之一委员同意为准)由公共收益经营收入支出,物业企业接受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机构的评估监理,物业企业所签署物业服务合同履约率、服务标准符合率,物业费收支明细每月由第三方评估监理机构审核评估监理并予以公示,物业项目经理调换由业主委员会共同决定,本小区物业用房和共用设备设施用房以及其他无独立产权人物业面积的使用由业主委员会共同决定(业委会决议)。2、2013年6月首次业主大会通过的原《管理规约》第四部分第八项第(一)条:修订为用于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备设施建设;用于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日常办公经费及业委会委员津贴;用于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所聘请专业机构或顾问费用。重新修订本小区议事规则,修订如下:1、2013年6月首次业主大会通过的原《议事规则》第一章第三条:修订为业主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   4月   ,业主委员会共同决定不予以召开定期或临时业主大会除外,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2、2013年6月首次业主大会通过的原《议事规则》第一章第十五条:修订为上述各项开支由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最终决议为准。附件二说明:长安新城小区的前期物业合同在长安新城小区业委会成立后自动终止,根据219号文《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业主共同决定选聘物业企业或者不再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事实服务。附件三说明:根据219号文《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业主共同决定: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长安新城小区业主委员会首届第二次业主大会征求意见书